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制定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的原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以县城恩乐河、补麻河为重点的集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