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中,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