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