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5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15年5月22日
- 条文数
- 5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3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景观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城市品牌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
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
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杂物;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洗车平台或者运输车辆出入未进行清洁,影响周边环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二)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
(三)国家、省和吉首市对建(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
(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四)禁止在居住区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
(一)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
(二)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等设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可以对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餐饮、石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种类,在城区设定区域性禁入管理规定。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的;
(五)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六)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一)向河道、水库、水塘等水体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未设置统一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临街住宅楼,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改造;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构)筑物;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执行标准,按照规定放置相应的环保标志。
新建规模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内分散住宅楼和单位院落应当联合进行物业管理,小街小巷居民私房建设小区按网格化要求实行集中管理。
宠物进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对宠物排泄物应当及时进行清除。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设施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对于符合改造停车场条件的人行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对外开放。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种植珍贵树种和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通过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绿化方式增加绿量,相关鼓励政策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从事加工石料、装卸货物、堆放建筑材料等各种作业;
(三)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搭建上下桥;
(四)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者标语;
(五)在城市道路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六)占用城市道路维修、清洗车辆;
(七)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的私家车、微型货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揽客。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校学生集中出入路口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等设施;统一审定校车停靠点,完善校车站点标线标识;所有校车必须按审定的站点停靠。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横过道路,禁止行人跨越、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区内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以及虽然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而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权;
(九)履行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和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聘用人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管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公开范围,落实劳动保障。
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日常巡查、劝导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受聘人员的着装、标识应当与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相区别。
受聘人员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聘用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聘人员有过错的,其本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二)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接到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服务要求人、举报人和投诉人。
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乱倒污水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吉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暂扣噪音器材、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由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