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遵照以下要求:(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设施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