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吉首市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扣押专门用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