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噪声污染: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的;
(五)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六)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