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