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于符合改造停车场条件的人行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对外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