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