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