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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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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有效

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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