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