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

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的私家车、微型货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揽客。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