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宠物进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对宠物排泄物应当及时进行清除。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