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当事人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