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二)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三)国家、省和吉首市对建(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