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逐步推行物业化管理,吉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新建规模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内分散住宅楼和单位院落应当联合进行物业管理,小街小巷居民私房建设小区按网格化要求实行集中管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