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区内,相关建(构)筑物、广场、河道两岸等应当亮化范围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亮化:(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四)禁止在居住区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