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