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