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城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卫生、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景观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报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规划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应当征求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城市品牌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