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区内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以及虽然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而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权;

(九)履行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和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