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3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与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
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村庄规划实施本村庄的建设。
城乡规划、财政、农牧、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和邮政、电力、燃气、热力、通讯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庄项目建设或者服务。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分别改建为城市社区或者城市中的美丽乡村。
集中居住的相邻村庄,可以编制连片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镇)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和原始性。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尊重村民意愿,并且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规划总平面图和相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村庄规划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审批。
村庄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并且公布。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从村庄实际出发,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村庄建设的专用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村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和推广适用于村庄建设的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鼓励和推广农村低层装配式住宅,提高建筑质量和抗震减灾能力,降低建筑成本。
鼓励村庄建设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建筑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且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推荐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以及不同造价标准的建筑图样,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防震抗震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
村民有权自主设计或者选择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和住宅技术规范的民居建设图样。
符合新建和改造住房示范、移民搬迁等政策要求的,在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经营者以村民住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符合所从事行业对房屋的条件要求。
村庄应当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六十平方米的卫生室,并且配备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医疗设备设施。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庄可以不再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少或者面积较小的村庄,可以与相邻村庄合并建设。
鼓励村民集资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村庄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或者农村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在临近公路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
村庄应当利用道路周边、空余场地,适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应当配置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其他区域的村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建设消防水池,设置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根据村庄规模、发展规划和保护等级,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规划建设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采取分散式供水的村庄,通过建设增压等供水设施,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的村庄,应当合理建设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实现共建共享;采用就地分散处理模式的村庄,应当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应处理设施。
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当按不低于1座/600户的标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并且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
村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设围护栏或者砌石等保护设施,并且设置标识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汇总各项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在村庄公示栏公布。涉及村民个人的,由村民委员会在补助资金发放时公布明细。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协议合同等村民自治措施,明确禁止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按时交纳水、电、暖、气费和保洁费用等应当由村民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建立村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长效保护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没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者收益不足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标准,向村民收取保洁费并且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管,只能用于保洁员工资、垃圾清运、小型保洁工具购买、维修等与村庄清洁卫生有关的支出。每季度在村公示栏公示保洁费的收支情况。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的;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