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保障饮用水符合安全标准。培养村民节水意识,实施饮用水有偿使用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规划建设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采取分散式供水的村庄,通过建设增压等供水设施,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