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明确村庄分类,体现城市郊区、县城周边地区、平原地区、山区等不同地域特色。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从村庄实际出发,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