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