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庄村口处应当设立体现村庄自然风貌和特色的村名标识。在主街道应当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村内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街巷路牌、胡同牌和门牌。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在临近公路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