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进行,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坡地。

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