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逐步改造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管理体系;人口密集、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收集和处理生活污水设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不易集中收集处理的村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处理,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