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逐步改造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管理体系;人口密集、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收集和处理生活污水设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不易集中收集处理的村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处理,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