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庄为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行为。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与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