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庄为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行为。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与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