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制定和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

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村庄规划实施本村庄的建设。

城乡规划、财政、农牧、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和邮政、电力、燃气、热力、通讯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