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民居应当符合村庄风貌和建筑卫生、安全要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推荐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以及不同造价标准的建筑图样,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防震抗震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

村民有权自主设计或者选择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和住宅技术规范的民居建设图样。

符合新建和改造住房示范、移民搬迁等政策要求的,在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经营者以村民住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符合所从事行业对房屋的条件要求。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