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在村庄主要街道设置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限高架、石墩等障碍物。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应当配置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其他区域的村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建设消防水池,设置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根据村庄规模、发展规划和保护等级,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