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村庄应当合理建设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配备保洁员、垃圾清运工具等,保证定时清扫、保洁和清运。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的村庄,应当合理建设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实现共建共享;采用就地分散处理模式的村庄,应当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应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