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制定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村庄建设的专用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