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文明村庄、环保村庄、节能低碳村庄,逐步增加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汇总各项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在村庄公示栏公布。涉及村民个人的,由村民委员会在补助资金发放时公布明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