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庄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利用公共广场、村边荒地、荒滩和环村道路,营造生态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苗木、公园绿地等不同模式的村庄林。山区和丘陵地区的村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平原地区不得低于30%。村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设围护栏或者砌石等保护设施,并且设置标识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