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村庄应当集中建设具有办公议事、村务公开、邮政服务、事务代办、医疗卫生、治安治理、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的村民中心和村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文化广场、体育健身设施、农村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公墓等公益设施。
村庄应当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六十平方米的卫生室,并且配备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医疗设备设施。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庄可以不再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少或者面积较小的村庄,可以与相邻村庄合并建设。
鼓励村民集资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村庄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或者农村养老机构、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