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庄建设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督查制度,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