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评定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村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