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村庄建设的财政投入,将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等村庄建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庄项目建设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