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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村庄建设条例
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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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