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执行。

村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和推广适用于村庄建设的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鼓励和推广农村低层装配式住宅,提高建筑质量和抗震减灾能力,降低建筑成本。

鼓励村庄建设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