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1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三元区、永安市、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东牙溪、薯沙溪流域的水源水环境质量管理,保障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水库水源保护工作,鼓励将水库水源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水源的水资源、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民政、国有资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水库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对污染水库水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范围
水库水源保护规划应当结合水库水源实际,与水资源保护、防洪等要求和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包括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牙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薯沙溪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薯沙溪水库水源准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不得侵占、破坏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以上,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水库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二)滥用化肥、使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
(四)炸鱼、毒鱼、电鱼;
(五)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毁林行为;
(六)擅自采伐林木;
(七)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设置排污口;
(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直接排放竹笋加工产生的废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二)网箱养殖、投饵类水产养殖;
(三)旅游、游泳、垂钓;
(四)放养畜禽;
(五)新增果茶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公安机关应当采用设置禁行标志、调整通行路线等措施,保证本条前款规定的实施。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乡(镇)、村(居)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可以采取第三方治理、运营方式。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生态隔离带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将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用材林、经济林等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调整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的合理水位,并通知市人民政府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和水库水电企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对水库水源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水质异常和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水库水源保护设施进行管护;
(三)执行水库合理水位;
(四)开展水库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生态修复;
(五)配合开展水库水源保护执法;
(六)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市人民政府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库水源水环境质量等信息,在水库水源受到污染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库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投饵类水产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发现污染和破坏水库水源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二)未依法公开水库水源水环境质量、预警等相关信息的;
(三)怠于履行监测、巡查等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水库水源安全问题的;
(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库水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保护经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