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水库水源上游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入库水源水质。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生态隔离带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将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用材林、经济林等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