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库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水库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