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投饵类水产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