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二)网箱养殖、投饵类水产养殖;

(三)旅游、游泳、垂钓;

(四)放养畜禽;

(五)新增果茶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