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二)网箱养殖、投饵类水产养殖;(三)旅游、游泳、垂钓;(四)放养畜禽;(五)新增果茶林;(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