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已建的水电站开展综合论证,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逐步退出机制。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组织拆除。水电站综合论证和退出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