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控制毛竹林经营面积,推行绿色环保的竹笋加工工艺,并在技术创新、设备购买、加工用电以及对竹笋加工产生的废水、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