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监测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